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Natural Gas Business"
發布於 2017-10-11 截止於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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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經授能字第106020094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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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預告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 電話:02-27757743。
(四) 傳真:02-8772214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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