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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of Natural Gas Business"

發布於  2017-10-11  截止於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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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11
經授能字第10602009470

主  旨:預告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樓。

() 電話:02-27757743

() 傳真:02-8772214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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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17-12-21

綜整回應:

感謝網友參與討論並提出寶貴建言,經濟部能源局針對本次『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所蒐集的修改建議,簡要回應如下:

有關網友提出規費調整金額合理性評估之詢問,因『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4項增訂公用天然氣事業氣價調整核定前,應由審議會協助審查,

本次審查規費由原新臺幣6萬元調整至18萬元,係精算各項成本費用後獲得之結果,屬反映政府行政成本,無涉氣價計算。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關係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所定各項業務之行政成本之收取,並落實受益者付費原則,

經濟部能源局將參考網友意見審慎處理,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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