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cope of Application for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4 of Labor Standards Act"
發布於 2019-12-25 截止於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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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勞動條3字第1080131397號 |
|---|---|
| 主 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勞動部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三○五號公告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四、考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技術員、技術工、幫工程司、副工程司、列車長、車長及擔任列車行包押運工作之站務或營運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時,有彈性調整之需求,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併將適用期間即將屆滿(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範圍刪除;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五、再考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勞雇雙方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已有共識,爰縮短預告期間,凡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30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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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9年1月1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