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ing Central Governmental River Areas"
發布於
2025-06-26
截止於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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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三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 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三、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 ),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本次修正屬法規內容授予民眾權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聯絡人:許工程員、游專員。
(四) 電話:04-22501345、04-22501319。
(五) 傳真:04-22501619。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郭智輝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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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經水字第11460201970號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一項。三、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本次修正屬法規內容授予民眾權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二)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三)聯絡人:許工程員、游專員。(四)電話:04-22501345、04-22501319。(五)傳真:04-22501619。(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郭智輝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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