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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27條之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7, 27-1 and 27-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ointment and Management of Fulltime Sports Coaches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發布於  2022-06-17  截止於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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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213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27條之2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6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條之1及第40條第1項。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27條之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項下。

四、國民體育法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22條,明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且具公務員身分者,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又立法院於審議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時通過附帶決議略以,應於6個月內配合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爰有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二)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02)8771-1029。

(四)傳真:(02)8772-870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7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6106A號

教育部令: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7條、第27條之1、第27條之2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7, 27-1 and 27-2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ointment and Management of Fulltime Sports Coaches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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