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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路政司

預告修正「大眾捷運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草案

發布於 2018-03-01 截止於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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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大眾捷運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
www.motc.gov.tw),「交通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網站隔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900

(四)傳真:02-23499887

(五)電子郵件:chieh@motc.gov.tw

機關綜整回應

路政司 2018-05-15

「大眾捷運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 修正條文草案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交通部綜整回應如下:

  • 查大眾捷運系統辦理土地開發之目的,除為順利取得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外,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立法之意旨,係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另授權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訂定捷運土地開發相關規定。
  • 依司法院大法官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主管機關以徵收方式取得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之毗鄰地區土地辦理開發,乃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故本法第七條有修正之必要。
  • 復依司法院大法官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主管機關以徵收取得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如因情事變更而有納入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之情形時,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始得為之,而其補充規定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之,故本法第六條亦有修正之必要。惟為避免解釋上之爭議,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且僅適用於該解釋案公布日前,已徵收或撥用之大眾捷運系統用地。
  • 爰此,為配合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基於交通建設、都市發展、財源取得等公益目的所為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仍不得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及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而有修正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必要。
  • 另倘有個案意見建議洽該捷運地方主管機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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