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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Managed Futures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5-12-29  截止於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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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金管證期字第114038605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潘聘用查核員

(四)電話:(02)2774-7206。

(五)傳真:(02)8773-415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6-03-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時,其內部的「股務/經紀部門」與「保管部門」須具備防火牆,且應定期提交「資產完全分離」(資產獨立性)的外部稽核報告:

(1)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保管部門與其他部門間,應有獨立分開之辦公處所,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制度及內部資訊控管制度,禁止機密資料及資訊不當傳遞及使用,爰防火牆機制於現行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已有規定,且證券商受證交所等外部單位定期稽核。

(2)另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修正草案第3項規定,證券商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故證券商雖擔任保管機構,實質上並未保管委任人之實體資產。爰證券商及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之委託資產係完全分離,期貨經理事業僅負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時,僅負責委任人交易或投資帳戶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結算交割、帳務處理等事項。

2.有關建議應強制期貨經理事業在契約中,以顯著文字告知委託人(股東/投資者)關於「保管機構更換為證券商」後的風險差異(例如:證券商與銀行在《存款保險》或《破產清償順位》上的不同):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修正草案第3項規定,證券商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與現行期貨交易人自行從事期貨交易並自行開設個人名義銀行帳戶,以事先約定期貨交易人出入金帳戶對接期貨保證金專戶的作業模式尚無不同,故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受銀行存款保險保障,若證券商破產,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及權益將不受到影響,爰無於契約中約定之必要。

3.有關建議應建立「保管機構信用評等公開平台」,讓小額投資者能隨時查詢各保管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率與過往違規紀錄部分,目前已有查詢管道,如證交所網站之「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資訊查詢」、本會與本局網站之裁罰案件查詢。

4.有關建議保障小股東與委託人在資訊不對稱的市場中,有足夠的工具去制衡大型金融機構部分,現行透過監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所建置之平台,民眾可查詢到的金融機構動態,且相關監理機制及資訊管理已相當健全。另金融機構內部公司治理及外部查核等機制,可促使金融機構在獲利的同時,亦須兼顧風險控制與社會責任,進而達到有效制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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