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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afety Assessment Methods of Health Food"

發布於  2020-03-16  截止於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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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4 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316
衛授食字第1081304216

主  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93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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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12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3211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Safety Assessment Methods of Health Food"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8th, December 2020)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08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9年3月16日至109年5月15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摘要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綜合建議

  1. 請於草案中增列:「申請人應盡量避免動物試驗,非經主管機關要求,不得執行產品分類規定以外之動物試驗;但以非動物或非活體方式進行試驗者,不在此限。」

 

採納

  1.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修正案為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等,並納入實驗動物福祉取代 (Replacement) 、減量 (Reduction) 、精緻化 (Refinement) 3R原則研訂。為使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更能深化落實實驗動物福祉3R原則,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申請人應盡量避免動物試驗,非經主管機關要求,不得執行產品分類規定以外之動物試驗。」,並鼓勵試驗單位精進試驗技術,提供適當的資料供審。
  1. 請於草案中清楚定義「傳統食用」及「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以利遵循。

 

不採納

  1. 有關「傳統食用」及「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之名詞定義涉及層面廣泛,需依個案審查認定,無法通論性地一以概之。業者可先提供產品配方、原料資料及製程等說明資料,於執行試驗前先向本部函詢產品之安全評估分類,以避免不必要的動物實驗。
  1. 請於草案中增列:「若原料與製程相同,新產品申請上市可引用已經主管機關審查之其他健康食品實驗數據,不須重複實驗。」

 

不採納

  1. 目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針對相同產品申請新增保健功效或不同製造廠之同配方產品已同意部分試驗減免,且已有通過案例。基於不同申請商難有原料製程及產品配方組成相同之情形,相關試驗減免之認定仍依審議小組會議逐案審查為準。
  1. 請於草案中增列:「應優先採用國際已認可之非活體試驗方法;如無非活體試驗方法可替代,但已有國際認可之減量、減低痛苦或縮短時程之活體試驗方法時,亦應優先採用。」

採納

  1. 為使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更能深化落實實驗動物福祉3R原則,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並優先採用國際已認可之非活體試驗方法,如無非活體試驗方法可替代,應優先採用國際認可之減量、減低痛苦或縮短時程之活體試驗方法。」。
  1. 依照「OECD TG407囓齒類28天重複毒性試驗」,每劑量組僅需使用雌、雄各5隻。現行「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卻要求每劑量組需有雄、雌各10隻,顯為不必要之動物浪費。請於草案中修改「28天餵食毒性試驗」方法,每劑量組僅需使用雄、雌各5隻。

不採納

  1. OECD TG407囓齒類28天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屬化學品或毒物之亞急毒性試驗,該試驗尚須經執行90天以上之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後,方可確認毒性作用。一般化學品是以至少3個不同週期的毒理試驗來進行,例如142890天以進行安全性判定;其中,1428天之檢測項目較少,係以90天為必要的毒性試驗主試驗,檢測項目及組織病理觀察亦最完整(包含組織病理切片的項目),故所需動物數量總計為160隻。而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中,安全評估第二類的產品僅須執行28天囓齒類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即可確認該產品之毒性作用,無須執行90天之試驗,故已大幅縮減試驗所需使用動物隻數。惟為確保合理之毒性作用判定,28天試驗之每劑量組至少需有雄、雌各10隻,始有足夠之樣本數供統計分析,所需動物數量總計為80隻,少於前述之160隻。
  1. OECD TG409非囓齒類90天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每劑量組僅需使用雄、雌動物各4隻。請於草案中修改「90天餵食毒性試驗」方法,增列「若使用非嚙齒類哺乳動物進行試驗,則每劑量組使用雄、雌至少各4隻動物。」

不採納

  1. OECD TG409係提供非囓齒類動物的評估建議,本評估方法中並未要求使用非囓齒類哺乳動物進行試驗,故目前尚無規劃納入。
  1. 根據「OECD TG407囓齒類28天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OECD TG408囓齒類90天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OECD TG409囓齒類90天重複劑量口服毒性試驗」、「OECD TG414胚胎發育毒性試驗」及「OECD TG443延伸單一子代繁殖毒性試驗」方法,若經評估,於餵食劑量達1000 mg/kg bw/d 之「極限」時,動物無任何不良反應,則可進行「極限試驗法」。此法能大幅減少實驗動物數量,並降低動物不適程度。請於草案中納入OECD「極限試驗法」(Limit Test)

不採納

  1. OECD「極限試驗法」(Limit Test)係以少數動物進行高劑量急毒性測試,為後續評估毒性主試驗之三種劑量選擇觀察毒性終點做準備,一般多用在藥品與化學品;「極限試驗法」之目的主要為探索動物的極限耐受劑量(最大耐受劑量MTD),或亦可探索半數致死劑量(LD50)。因此,極限試驗無法作為一般毒性試驗主試驗的完整評估指標,通常只作臨床觀察、體重跟死亡等狀況,與單一劑量急毒性試驗概念相似。

由於OECD「極限試驗法」之觀察指標有限,無法全面評估一般毒性作用,且食品通常於「極限試驗法」之極限劑量(1000 mg/kg)下亦不會出現毒性作用,故無法僅以「極限試驗法」確實評估健康食品之安全性。此外,若以「極限試驗法」一組劑量進行健康食品安全評估,則無法評估產品劑量效應與試驗物質之關聯性,亦將無法判定產品之無不良影響劑量(NOAEL)值,且食品倘欲達到「極限試驗法」之極限劑量(1000 mg/kg),易造成餵食量過多而無法完成餵食的情形,除可能使產品無法判定安全性外,恐造成動物無謂的犧牲,基於考量實驗動物福祉,實不宜強迫餵食執行「極限試驗法」。

  1. 請於草案中增列: 「進行『基因毒性試驗』,應先做體外試驗、細菌試驗,若有陽性反應才做動物試驗。」

部分採納

  1. 體外哺乳類細胞試驗、細菌試驗、動物體內微核試驗係屬基因毒性試驗系列,試驗結果各有其代表意義。可先執行體外哺乳類細胞試驗、細菌試驗,確認陰性後,再進行動物體內微核試驗,此與EFSA「分層試驗法」精神相同,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產品應直接依所屬分類依序執行所需之毒性試驗,若微生物基因突變分析、體外哺乳類細胞基因毒性分析結果已確認受試產品基因毒性陽性,則該產品不建議為健康食品,無須再進行動物實驗。」。
  1. 請於草案中增列: 「進行『致畸胎試驗』,應視基因毒性、90天毒性試驗結果,並參考相關科學文獻,經評估有需要才做。

 

請於草案中增列: 「進行『致癌性試驗』,應視基因毒性及90天毒性試驗結果,經評估有需要才做。

 

請於草案中增列: 「進行『繁殖試驗』,應視基因毒性、90天毒性試驗結果,並參考相關科學文獻,經評估有需要才做。

部分採納

  1. 「致癌性試驗」及「繁殖試驗」皆為安全分類第四類才須執行的項目,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應依「分層試驗法」(Tiered Approach)概念,由基因毒性等體外試驗依序執行相關試驗,並應檢視試驗結果評估後續試驗執行之必要性,以符合動物實驗減量原則。」、產品應直接依所屬分類依序執行所需之毒性試驗,若微生物基因突變分析、體外哺乳類細胞基因毒性分析結果已確認受試產品基因毒性陽性,則該產品不建議為健康食品,無須再進行動物實驗。」
  1. 請於草案中各試驗方法「觀察與檢測」項下增列:「應建立臨床觀察項目、疼痛及緊迫評估指標及緩解方法、人道終點及安樂死方法,並保留完整紀錄至少五年備查。並應避免動物於試驗期間直接死亡。」

部分採納

  1.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已遵循國際法規發展趨勢,增列「試驗操作規範」段落,要求執行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應符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公告之「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國際組織或國家公告之優良實驗室操作(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且該評估試驗須事先經過執行單位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後執行。有關動物每日觀察、疼痛及緊迫之評估與緩解、人道終點及安樂死等相關規範建議,已列載於農委會制訂發布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由各動物實驗執行機構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查監督,並由農委會進行監督及查核,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案件審查時均要求檢附IACUC審查同意證明。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執行之動物實驗,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
  1. 請於草案中增列:「進行動物試驗操作時,應使用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最低之材質,操作人員應經適當訓練。以『管餵』為例,應使用軟管餵食,且操作人員須經保定與軟管餵食訓練。」

採納

  1. 為再次強調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應遵循3R原則,修正評估方法內容增列:「執行動物實驗時,使用之器材及設備材質應為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最低者,且操作人員應經適當訓練。」。
  1. 請於草案中增列:「健康食品安全評估相關動物實驗資訊及審查記錄,將完整公開於衛福部網站。」

不採納

  1. 現行查驗登記審查通過的產品,經考量其智慧財產權並兼顧營業秘密,已摘要可公開之試驗結果發布於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http://consumer.fda.gov.tw/整合查詢服務/食品/核可資料查詢/衛生福利部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資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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