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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環署廢字第10700449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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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14 (四) 傳真:(02)2331-7741 (五) 電子郵件:pishin.teng@epa.gov.tw 署 長 李應元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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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08年5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8-07-04
一、近年來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活動統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容易取得、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而於環境中流布,未分解即被生物攝食納入體內,或分解為塑膠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而被海洋浮游生物或貝類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毒素放大並累積在中高階掠食者的體內,將衍生更多嚴重之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於107年6月8日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之消費者使用,並給予管制對象適當緩衝期。
二、考量民眾消費習慣、業者清洗餐具條件、替代材質選擇等問題,故目前針對「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或「紙類」等植物纖維材質塑膠成分含量重量低於百分之十之吸管,未限制使用。另外可重複使用的吸管非屬本公告管制範疇。
三、本署後續針對塑膠吸管亦規劃短期(西元2020年)將擴大限用措施範圍;中期(西元2025年)則朝全面限用、強化以價制量;長期(西元2030年)則朝向全面禁用目標。
四、本公告目的係希望藉由法令引導業者提供對環境友善的產品,並促使民眾養成自備及重複使用習慣,減少一次用產品。未來亦將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並視塑膠吸管管制情形,研擬擴大管制所有一次用材質吸管之可行性。感謝以上留言者關心環保事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8-09-03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於107年6月8日預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草案,規定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之消費者使用,並給予管制對象適當緩衝期。
二、考量民眾消費習慣、業者清洗餐具條件、替代材質選擇等問題,故可重複清洗使用之材質(包含不鏽鋼、玻璃、矽膠等)及其他一次用之材質(包含紙類、生物可分解塑膠等),皆為替代塑膠材質的方式,市面上也已有廠商在生產及販售相關產品。
三、如果消費者於購買餐飲時已向業者表示欲採外帶方式,消費者之後因故又於該店內現場食用,其行為認定非內食用餐。
四、本公告目的係希望藉由法令引導業者提供對環境友善的產品,並促使民眾養成自備及重複使用習慣,減少一次用產品。未來亦將持續進行滾動式檢討,並視塑膠吸管管制情形,研擬擴大管制所有一次用材質吸管之可行性。感謝以上留言者關心環保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