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預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Highway Tolls"
發布於 2017-11-10
截止於 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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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交路字第 1060032122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 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網站( http://www.motc.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 二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1 段 50 號。
( 三 ) 電話: (02)23492114 。
( 四 ) 傳真: (02)28899887 。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賀陳旦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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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8-01-23
綜整回應:
本案經交通部高公局研擬綜整回應如次:
留言者名稱
留言內容
高公局回應
黃核統
1.除了電子郵件以外可以考慮簡訊,因為有很多人會久久不看電子郵件。
2.不論電子郵件或簡訊,都最好有獨立的檢驗(真偽)機制及明顯的聯絡(確認真偽)方式,以防詐騙集團發個假交通部的訊息。
1. 目前遠通公司針對eTag用戶已有提供相關簡訊提醒服務,本項新增電子信服務除可提供eTag用路人申請外,針對非eTag用路人亦可提供申請,其服務對象更廣。
2. 現行遠通公司發送之簡訊及電子郵件均載有客服電話02-77161998或網址。另遠通公司針對用路人申請本項服務時,將搭配有驗證機制,以確保申請人能正確接獲信件。
邦寶士
公路通行費之徵收方法與規定建議應比照其他道路、場所、設施等使用規定
依規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公路通行費屬於使用規費,並於使用時徵收,惟因國道實施全面計程電子收費後,基於未強制裝設eTag及要求預儲通行費之前提下,故設計書面催繳通知給予繳費義務人可至指定之通路繳交欠費。
Lee Spencer
愚蠢的修法~
明知問題根源在未立法強制申裝設備~~~
電子收費已實行多年用路人早已知悉.如還有用路人不申裝就要上國道的..
完全就是鑽漏洞的心態~賭辨視不出來或判讀錯誤,賭催收不到,賭行政程序瑕疵,當然也有純粹是對這家廠商賭藍的~~
根本就應直接修法改成強制申裝..並對未申裝既上國道者直接收取國道全程費用..
這樣用路人才會痛~才會乖乖的申裝,金額夠大也才有催收的價值..(遇惡意不繳費也不甩罰款的逃費者除外..但這是另一層面問題)
才不會為了區區幾塊錢就大費周張催收..人力成不不算~郵資都比通行費還高了..還催個毛~~
當然直接修這麼硬~一定會被罵~一定有反對聲音~不小心還可能被冠上圖利,
但法不管怎麼修一定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為官者就是要有guts~為所當為..
而不是什麼都怕.只敢動小修法增加個電子通知方式來取代一點點的郵資,
然後勒..不裝的還是不裝~搞失聯通知不到的依舊通知不到..惡意不繳催收困難的也依然未變,
修這沒有用的部份要作什麼..只為能先省一點郵資再說~
完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心態..不敢面對核心問題.
1. 現階段尚無法規強制民眾需申辦eTag,即使有申辦eTag,仍會因餘額不足而需催繳。
2.本項留言係建議強制申裝eTag,惟民眾該項建議與本修正案並無關聯。
S.X. Tang
當初把收費門架設在匝道口並保留一個車道的人工收費不就沒這個問題了。
而且我就是不爽遠通跟政府的官商勾結所以不裝ETC,政府自己的問題要全民承受,這樣對嗎?
1. 依據招商文件規範,建置營運廠商可選擇將收費門架建置於匝道或主線,故遠通公司於投標時已規劃將收費門架建置於主線上,並無疑義。
2.查本項留言內容與本項修法並無關聯。
Albert Lai
催什麼催 直接加到驗車裡面不就好了!
錢省下來直接用來抓幽靈車不是更好!
1. 查監理驗車攸關行車安全,具有強制性,若規定不繳通行費就禁止驗車,恐有不當聯結問題。
2. 另查現行通行欠費催繳作業,係依據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辦理二階段催收,以確保政府權益。
James
增加電郵的作法是可行的,但為了確保隱私和責任歸屬,信件務必加入電子簽章,並且啟用防偽機制(SPF, DKIM)
1. 現行遠通公司發送之簡訊及電子郵件均載有客服電話02-77161998或網址。另遠通公司針對用路人申請本項服務時,將搭配有驗證機制,以確保申請人能正確接獲信件。
2. 有關用路人建議加入電子簽章及防偽機制部分涉及實質作業,將另案轉請遠通公司錄案辦理。
G.L. Huang
我覺得Albert Lai的意見不錯,不繳清就不能驗車
本項意見同Albert Lai君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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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預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交路字第1060032122號主 旨:預告修正「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交通部。二、修正依據:公路法二十四條第二項。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tc.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三)電話:(02)23492114。(四)傳真:(02)28899887。(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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