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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ing of a Teacher's Certificate to Preschool, Elementary School, Junior High School and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發布於  2025-02-08  截止於  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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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019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540,蕭科員。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4年6月1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1514A號

教育部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ing of a Teacher's Certificate to Preschool, Elementary School, Junior High School and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5-04-14

綜整回應:

您好,感謝您寶貴的意見!
本辦法係依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訂定,針對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
本次修正係為提高教師證書核發作業之效益,包含增加申請人提供英文姓名佐證資料之彈性與便利性、簡化申請第二張教師證書註記次專長之行政程序,且為杜絕不適任教育人員申請教師證書,亦增訂教師證書、教師證明書及證明文件不得發給之消極條件,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本辦法修法完成後,將會公告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屆時可至該網站參閱。 
教育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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