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of "Standards Governing Rewards and Discipline for Police Officers" (former name: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wards and Discipline of Police Officers)
發布於
2026-07-16
截止於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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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9條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第3項。
三、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三) 聯絡人:曾專員
(四) 電話:02-23921949
(五) 傳真:02-23215340
(六) 電子郵件:lw731306@np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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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6-10-02
綜整回應: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以下簡稱獎懲標準)第9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事前已盡防範之責,有具體事證,事後能主動或積極協助究辦,並妥適處理者,減輕懲處。其規範意旨係主官(管)人員對於所屬員警之違法(紀)行為應落實平時考核,於事前實施防範作為且須有具體事證可稽,並於事後主動積極協助查辦,始符合該減輕懲處之規定,尚非僅流於形式之宣導紀錄即可主張減責。同條項第2款第3目規定略以,訓練、進修、請假、停職或留職停薪等期間1個月以上,客觀事實上無法考核監督者,免除懲處。其免責理由係因主官(管)人員於此期間對其屬員之違法(紀)行為不具監督可能性,爰免除其懲處。
另本署訂有「警察機關加強員警意見溝通實施要點」,律定各級主官(管)應利用查勤或適當機會與員警個別談話,以關懷工作生活並瞭解其困難;且本署向來重視員警身心健康,已訂定「員工心理輔導工作計畫」,透過提高心輔預算並結合專業人力,建構專業多元諮商服務機制,同時持續要求各機關主官(管)針對同仁平時工作、生活及身心狀況應提高關懷敏感度,視個別需求適時提供必要協助或轉介諮商及醫療資源,以確保同仁獲得適切照護與心理支持。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意見。
本案聯絡人員:曾英叡聯絡電話:02-239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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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台內警字第11508728972號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3項。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三)聯絡人:曾專員(四)電話:02-23921949(五)傳真:02-23215340(六)電子郵件:lw731306@npa.gov.tw部 長 劉世芳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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