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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財政部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預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INAN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counting Books and Vouchers of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 Managed by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發布於  2018-10-22  截止於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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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017
台財稅字第10704586940

主  旨:預告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四條。

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1421

() 電話:(02)23228000

() 傳真:(02)23969038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出國
政務次長 吳自心 代行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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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06

民眾提問:有關本辦法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會計帳簿憑證須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並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始得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其帳簿或原始憑證得予銷毀一節,建議放寬無須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程序。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9

綜整回應:

本案「外界意見及財政部回應綜整表」已公開在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站「公開資訊/法規草案預告回應」項下網頁(請點選網址: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129&parentpath=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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