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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發布於  2023-05-11  截止於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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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15 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衛部醫字第1121662795號

主  旨:預告「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54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5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衛部醫字第1131661269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4-05-15

綜整回應:

提議者:心如止水

總整回應:意見未涉及條文修正。

 

提議者:TWChen

總整回應:意見未涉及條文修正。

 

提議者:Tsuki

總整回應:清除呼吸道異物係就呼吸道哽塞進行處置,抽吸呼吸道分泌物係使用抽吸器將呼吸道液體抽出。

 

提議者:彭彭

總整回應:

1.依據我國現行法規,Epinephrine屬於處方藥,需由醫師開立處方始得使用。

2.鑑於近幾年登山、野外活動常有發生蜂螫等昆蟲叮咬而產生過敏性休克之特殊情形,為爭取救援時效,並配合相關規定,新增中級救護技術員得協助使用自備腎上腺素注射筆。

 

提議者:Tommy

總整回應:考量本次修法已將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時數由40小時調整為56小時,並配合新增救護項目增列相關課程,爰無須增列實習時數。

 

提議者:猴子

總整回應:醫療法所訂之醫事人員,係依循教、考、訓、用政策,透過完整之醫事專業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產生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我國救護技術員目前並未經學校養成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尚難認定或納為醫事人員。

 

提議者:民間救護車公司(高雄地區)

總整回應: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係依據得施行之救護項目進行調整,前揭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經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研議討論,尚符合初級救護技術員需求,爰不予另行調整。

 

提議者:Arthur

總整回應:由於本次修法新增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從原有13項增列為20項,為維護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爰併同調整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時數。

 

提議者:藍鯨

總整回應:為配合102年1月16日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將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增修於該法第24條第3項,本次修法已就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強化野外救護課程內容,並增列相關課程時數。

 

提議者:小林

總整回應:意見未涉及條文修正。

 

提議者:簡先生

總整回應:由於救護技術員證書效期係以日期而非以年度計算,尚難以年度認列繼續教育時數,惟本次修法新增第11條緩衝規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如有符合第11條規定得向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效期1年。

 

提議者:張育維

總整回應:由於救護技術員證書效期係以日期而非以年度計算,尚難以年度認列繼續教育時數,惟本次修法新增第11條緩衝規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如有符合第11條規定得向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效期1年。

 

提議者:小T1

總整回應:為因應新舊法轉換準備,本法訂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辦法發布日至施行日期間,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得以最新訂定之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基準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各救護技術員得視需求參加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提議者:陳小姐

總整回應:由於救護技術員證書效期係以日期而非以年度計算,尚難以年度認列繼續教育時數,惟本次修法新增第11條緩衝規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如有符合第11條規定得向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或甄試機構申請展延證書效期1年。

 

提議者:Yjchen

總整回應:所提建議經本部與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開會研議,為因應我國高齡社會、病患狀況複雜之情形,擬維持初級救護技術員得施行「抽吸呼吸道分泌物」。

衛生福利部 2023-11-29

綜整回應:

感謝您對救護技術員業務的關心,由於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於草案預告期間獲得多項建議,尚需時與相關單位及團體討論研析,爰俟本辦法修正發布時說明對您留言之參採情形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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