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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9條、第1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7, 9 and 12 of "Regulations of Leaves for Worker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f Leave-Taking of Workers)

發布於  2025-09-08  截止於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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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勞動條4字第1140148580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

三、「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0樓

(三)聯絡人:李專員

(四)電話:(02)85901219

(五)傳真:(02)8590273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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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6-01-06

綜整回應:

一、彙整問答

Q1:新制上路家庭照顧假怎麼請?如7天已經用完怎麼辦?會扣全勤獎金嗎?

答:

1.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家庭照顧假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2.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共計49小時計給之)。另,雇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之。

 

Q2:新制上路家庭照顧假只能照顧小孩嗎?什麼情況下適用?請假單位為何?

答: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重大事故」之定義,不另加以定義,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實,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給予家庭照顧假。另,家庭照顧假如已請完,發生有照顧家人需要請假時,可以家庭照顧事由向雇主請剩餘7天的事假,同樣可以以小時為單位請假。

 

二、感謝民眾對於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9條、第12條修正草案的關注,並提供寶貴的建議,本部已併同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予以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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