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亦可連結本網頁)。
五、為務實反映國內太陽光電推動需求,使躉購費率及時反映市場現況,爰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修正及增訂以下規定:
(一)修正第3點第2款規定,凡符合條件且於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修正第3點第7款規定,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亦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三)修正第4點第2款第6目之3規定,因應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修改,配合調整相關文字。
(四)修正第4點第2款第7目規定,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費率之適用對象。
(五)增訂第4點第3款規定,大型案場於一定期間內完工者,適用加計額外費率,以鼓勵其加速設置。
(六)參考台電公司現行併網費用收取作業,修正附表4及附表5,俾合理反應設置成本。
六、考量本案具急迫性與特殊性,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
七、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5-7777。
(四)傳真:02-2775-77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