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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eed-in Tariffs and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for the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of 2022"

發布於  2022-06-28  截止於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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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經能字第111046028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亦可連結本網頁)。

五、為務實反映國內太陽光電推動需求,使躉購費率及時反映市場現況,爰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修正及增訂以下規定:

(一)修正第3點第2款規定,凡符合條件且於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修正第3點第7款規定,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亦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三)修正第4點第2款第6目之3規定,因應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修改,配合調整相關文字。

(四)修正第4點第2款第7目規定,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費率之適用對象。

(五)增訂第4點第3款規定,大型案場於一定期間內完工者,適用加計額外費率,以鼓勵其加速設置。

(六)參考台電公司現行併網費用收取作業,修正附表4及附表5,俾合理反應設置成本。

六、考量本案具急迫性與特殊性,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

七、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5-7777。

(四)傳真:02-2775-77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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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7月1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經能字第11104602970號

經濟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eed-in Tariffs and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for the Electricity Generated by the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 of 2022"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2th, July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2-07-08

綜整回應:

預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已於111年07月05日公告截止,針對反應意見,經濟部能源局綜整如下:

  1. 林小姐反應110跟111年度費率公告按實務需求增訂大型案場獎勵機制,立意良善,但因內容涉及獎勵起算日之期間計算方式,恐有認定爭議,建議可比照現行寬限期的作法,將期日計算方式等規定納入第16點,避免後續可能產生之爭議。案經審慎分析,採納建議。
  2. 匿名建議111年度躉購費率公告應將現行規定第3點第3款及第4款所稱之「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修正為「同意備案時之第一期上限費率」。案經審慎分析,採納建議。
  3. 匿名針對110跟111年度修正草案增訂大型案場獎勵機制(第4點第3款)之適用條件,建議加入同意備案,調整為:「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111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之日起18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0.1075元;或21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0.0538元」。案經審慎分析,考量110跟111年度修正草案增訂大型案場獎勵機制(第4點第3款),係以獎勵大型案場加速設置為目的,促使大型案場於取得籌設許可後儘早施工,此與原寬限期機制脫鉤,故不予以採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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