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8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y"
發布於
2022-06-27
截止於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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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四條、第八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第三項。
三、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 )「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 地址: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分機7128
(四) 傳真:(02)8590707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9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衛部照字第111156114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and 8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y"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09-20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11年6月27日至8月2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正式發布內容請見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如下:
一、有關第五類基準建議之說明:
(一)為達八類身心障礙類別各鑑定向度輕度基準之衡平性,參考美國醫學會之障礙評估指南之全人損傷百分比(Whole Person Impairment,WPI),作為八類障礙類別輕度基準門檻主要依據,以接軌國際標準。
(二)第一型糖尿病患者未符合目前八類身心障礙類別輕度基準之WPI,惟考量血糖控制不佳會導致兒童腦細胞功能退化與萎縮,對於兒童未來或後續腦部功能發展影響甚鉅,其需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相關資源、服務或治療,以免影響兒童腦部功能與發展,故於第五類增列鑑定向度「胰臟功能」未滿12歲兒童輕度基準。
(三)第一型糖尿病患者,倘有記憶力、注意力、思緒等問題,可由第一類之鑑定向度「記憶功能」、「注意力功能」、「思想功能」等基準進行鑑定。
二、第四類及第七類基準建議之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鑑定作業包括身體功能及構造鑑定、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結果已作為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人員於進行需求評估時參考應用。
(二)為達八類身心障礙類別各鑑定向度輕度基準之衡平性,參考美國醫學會之障礙評估指南之全人損傷百分比(Whole Person Impairment,WPI),作為八類身心障礙類別輕度基準門檻主要依據,以接軌國際標準。
(三)原第四類鑑定向度「呼吸功能」障礙程度1之基準5,其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分數較八類身心障礙類別各鑑定向度輕度者分數低;原第七類鑑定向度「肌肉力量功能(上、下肢)」障礙程度1之部分基準內容與該向度同程度內其他基準內容重複;原鑑定向度「軀幹」輕度至重度基準未符合八類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輕度至重度基準之WPI,故於106年1月5日修正刪除前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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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衛部照字第1111560592號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三項。三、「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二)地址: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128(四)傳真:(02)8590707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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