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pecial Function Pacemaker as the Balance-billing Medical Device under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發布於 2018-12-18 截止於 2019-02-18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衛部保字第1071260564I號 |
---|---|
主 旨:預告訂定「特殊功能人工心律調節器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三、原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部)97年7月3日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224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裝置新增功能類別人工心律調節器診療服務,但超過裝置一般功能類別人工心律調節器診療服務之費用差額不給付」,為使原公告之特殊材料名稱與其醫療器材許可證仿單所登載之名稱及功能一致,本部於107年12月13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564A號公告預告廢止原公告,爰配合辦理新增訂定。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4樓
(三) 電話:(02)85906739
(四) 傳真:(02)8590604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