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Mark"
發布於
2021-09-17
截止於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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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 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 ),「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 )(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33435194,聯絡人:黃文珮。
(四) 傳真:02-2343178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王美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1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and 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Commodity Inspection Mark"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11-23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提供之寶貴意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本局)非常重視,本局說明如下:
1.本局預計於111年推動商品檢驗標識新增QR Code試行政策,故辦理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條文修訂案;後續QR Code規劃將以小規模試行、逐步擴大之方式推動:針對應包含QR Code之試行商品,預計於110年底前公告須新增QR Code之商品類別,各試行商品於公告前均會召開廠商說明會並開放討論。
2.考量本案推動時部分業者可能已完成製造、包裝等程序,另行追加貼附QR Code需投入時間與成本,故本局規劃自商品公告日起將給予至少6個月的緩衝期後才正式實施,以供廠商消化庫存並得以將產線上之商品標示QR Code。
3.另為減少業者負擔,商品檢驗標識之QR Code將開放較多元的標示方式。QR Code無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之基本圖案,得以下列方式單獨呈現:(1)最小單位包裝上、(2)以繫掛方式、(3)置於包裝內、或(4)以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方式。因目前離正式實施仍需一段時間,建議可預先向國外原廠宣導、討論以預做準備。
4.如尚有其他疑問,亦歡迎聯絡本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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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經授標字第11020050770號主 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三、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三)電話:02-33435194,聯絡人:黃文珮。(四)傳真:02-2343178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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