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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s of Consulting Teams and Centers for Prim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and for Special Education"

發布於  2023-11-09  截止於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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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43664A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3項、特殊教育法第28條第6項及第51條第2項。

三、「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國民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本案屬支持及鼓勵措施性質,未影響民眾權益,並有配合該二法儘速訂定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10樓。

(三)電話:(02)7736-7721,鄭小姐。

(四)傳真:(02)2396-781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5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170A號

教育部令: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s of Guidance Teams and Centers for Prim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and for Special Education"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s of Consulting Teams and Centers for Prim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and for Special Education)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3-12-01

綜整回應:

謝謝各位朋友對於此辦法草案之關注,本辦法草案係配合112621日修正發布之國民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訂定,爰本辦法係就國民教育階段各任務編組予以規範。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對於「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所提意見,本部謹回應如下:

一、考量教育現場已有組成任務編組,並以教學人員協助推動各教育事務之實務需求,惟部分教學人員縱然有管理職責之實,卻未有應有之權益,爰本部於本辦法草案中規劃「專業領導費」,俾與現有行政部門職稱及加給區隔,並兼具鼓勵優秀人員擔任之效果。鑒於本辦法草案採「專業領導費」,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整體人事規定,本部後續將參酌各界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意見研參。

二、至有關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外之職務所享有之權益事項,已於本辦法草案中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

三、特殊教育法第28條第5項訂定之意旨,係考量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專業人力、設備及資源較一般學校充沛,為建立特殊教育教學經驗之推廣、傳承與資源共享平臺,整合運用區域內各校可供分享之教學資源,協助資源不足學校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帶動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明定特殊教育學校應與普通學校、幼兒園及社區合作,並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加強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推動。本部後續將偕同各地方政府、特殊教育學校、學者專家等,續就區域特教資源中心之任務、功能明定於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運作規定,並依據各地區之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持服務需求,指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精進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四、綜上,感謝各界意見及對於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等任務編組的重視與關心,本部將綜整各界意見併同研議,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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