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Visiting, Residency, and Permanent Residency of Aliens"

發布於 2023-05-25 截止於 2023-07-24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台內移字第1120911387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5條。

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889393#2051

(四)傳真:02-23820104

(五)電子郵件:2065hh@immigration.gov.tw


部  長 林右昌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2年12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台內移字第11209133831號

內政部令: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除第17條自113年3月1日施行外,自113年1月1日施行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Visiting, Residency, and Permanent Residency of Aliens"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January 2024 except Article 17, which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March 2024)

機關回應

內政部移民署 2023-07-24

移民署初步回應

感謝各位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關心與支持,以及在預告期間所提供之寶貴意見,本署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

有關放寬移工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如遇移工休假返鄉未歸,要如何辦理終止聘僱之流程,以及針對外國畢業生放寬勞動規定等建議,由於涉及主管機關勞動部業管權責,本署將請該部研議後,再妥適說明。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移民署 2023-08-21

綜整回應:

經本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協助提供意見,經該署說明如下:

一、關於移工休假返鄉未歸,辦理終止聘僱一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按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廢止其聘僱許可。爰移工倘有休假返鄉後無正當理由逾3日未歸,經確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規定之情事,則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其聘僱許可。

二、關於針對外國畢業生提供更多工作機會和放寬勞動規定一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欲留在臺工作,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由符合資格之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得在臺從事工作,另經濟部為協助我國企業延攬國際專業人才,已委託外貿協會維運Contact TAIWAN網站,提供線上求職媒合服務、專人諮詢服務,亦提供我國攬才政策資訊,同時透過辦理國內外攬才活動,以多元管道協助臺灣企業延攬國際專業人才。又就外國畢業生延攬留用相關政策及放寬規定,教育部已邀集勞動部、國發會、經濟部及僑委會,將持續研議跨部會研商。

再次感謝各位對本辦法修正草案的討論及建議,本署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