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to Assist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to Continue Post-compulsory Education"
發布於
2024-03-21
截止於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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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 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33條第2項。
三、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 本案業已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邀請有關團體蒐集表示意見,且應於特殊教育法修法公布(112年6月21日)後儘速完成子法修定事宜,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縮短公告日為21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特殊教育科。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7896林專員。
(四) 傳真:02-3343-791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潘文忠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3年4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772A號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to Assist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to Continue Post-compulsory Education" (Paragrah 3 of Article 6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4-04-11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教育部綜整回應
一、依據CRPD結論性建議、融合教育之精神及各先進國家高等教育升學措施,身障學生升學應提供合理調整之考試服務,使其能於一般考試中測得相應學習能力,達到對應校系之入學門檻,當前我國學生參加各類大專校院多元入學申請、甄試或單獨招生等皆屬此類管道。
二、身障甄試源於「盲聾學生升大專院校保送制度」,係因部分重度障礙考生無法藉由大考中的考試服務及合理調整測得其能力(如:大量圖表的題目無法製作點字試題、繪圖題視障生難以作答、聽障生無法完成英聽應試取得成績),始提供之輔助考試管道,緣此試題設計為符應各障別考生特性,難度大幅降低,並採相同障礙類別內進行成績比序方式登記分發,減少因障礙類別相異逕予直接比較之不公。
三、統計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身障生進入大專校院就讀,每年除約有3成學生透過身障甄試升學外,另約有7成係循一般生多元入學管道方式升學。此7成應屆畢業身障生已得依其需求,獲得合理調整之考試服務,並依其實際學科能力適性分發錄取至合宜校系就讀,並無加分及外加名額的做法。
四、本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修正,於升學高等教育部分也進一步課予各大專校院參加身障甄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名額之義務,希透過法規的引導,鼓勵各校善盡社會責任,同時也落實CRPD零拒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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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預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128A號主 旨:預告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教育部。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2項。三、「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四、本案業已依特殊教育法第55條邀請有關團體蒐集表示意見,且應於特殊教育法修法公布(112年6月21日)後儘速完成子法修定事宜,爰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縮短公告日為21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1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特殊教育科。(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三)電話:02-7736-7896林專員。(四)傳真:02-3343-791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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