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2條、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5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and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Establishment Approval Certificates" (former name: Charge Standards for Long-Term Care Personnel Justification Document and Long-Term Care Service Institution Establishment Approval Certificate Fee)
發布於
2026-05-19
截止於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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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 」第二條、第五條草案。
依 據: 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
三、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 聯絡人:李技士。
(四) 電話:(02)85906286。
(五) 傳真:(02)85906090。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
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長期照顧司
2026-08-13
綜整回應:
一、本次修正係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考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進行檢討。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核發須審查申請資格、相關證明文件真偽,且因長照人員背景多元,同一人得依不同資格申請多張認證證明文件,致審查及核發作業較制度建立初期更為複雜,行政成本已顯著增加。 二、現行規費自106年訂定迄今未曾調整,已無法反映實際行政成本,本次調整至新臺幣200元,符合規費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規費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三、有關建議推動數位轉型以降低行政成本一節,本部將持續精進資訊系統,惟數位化尚無法完全取代認證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實質審查作業,爰維持本次修正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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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2條、第5條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衛部顧字第1151961391號主 旨: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草案。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三)聯絡人:李技士。(四)電話:(02)85906286。(五)傳真:(02)85906090。(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石崇良 出國政務次長 林靜儀 代行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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