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Methods and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the Storage, Clearance and Disposal of Industrial Waste"
發布於 2020-10-22 截止於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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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環署廢字第10911718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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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632
(四) 傳真:(02)2311-7741
(五) 電子郵件:shcheng@epa.gov.tw
五、本署於109年7月23日以環署廢字第1090055929號公告預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0日,經評估各界及2場研商會意見,調整草案內容。考量本案主要修正內容已於前次預告60日,爰本次預告期間為14日。
署 長 張子敬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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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2月2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