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之2、附件4之3、附件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24, 32, Supplementary 1 and 3 of Article 5, Supplementary 4, 4-2, 4-3, and 5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Transfer of Police Personnel"

發布於  2018-08-27  截止於  2018-10-26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 留言 0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823
台內警字第10708726062

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2、附件43、附件5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0條第4項。

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2、附件43、附件5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7

() 電話:02-23945584

() 傳真:02-23921947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附件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18-10-29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實務上的屆齡退休建議釐清: 
修正草案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受任期限「一年內將屆齡退休。」是否可能發生「雖達屆齡退休卻延長退休年限」造成仍在原單位任職情形。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第2項)前項所定年滿65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55歲。」從而警察人員已達屆齡退休之年齡,並無法再延長退休年限。

二、如有其他疑問,請隨時告訴我們,謝謝您。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