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之2、附件4之3、附件5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5, 24, 32, Supplementary 1 and 3 of Article 5, Supplementary 4, 4-2, 4-3, and 5 of Article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Transfer of Police Personnel"
發布於
2018-08-27
截止於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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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台內警字第 10708726062 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5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5 條附件 1 、附件 3 、第 6 條附件 4 、附件 4 之 2 、附件 4 之 3 、附件 5 。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第 4 項。
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 15 條、第 24 條、第 32 條及第 5 條附件 1 、附件 3 、第 6 條附件 4 、附件 4 之 2 、附件 4 之 3 、附件 5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i.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 二 )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7 號
( 三 ) 電話: 02-23945584
( 四 ) 傳真: 02-23921947
( 五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附件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 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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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18-10-29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署綜整回應如下:
實務上的屆齡退休建議釐清: 修正草案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受任期限「一年內將屆齡退休。」是否可能發生「雖達屆齡退休卻延長退休年限」造成仍在原單位任職情形。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第2項)前項所定年滿65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55歲。」從而警察人員已達屆齡退休之年齡,並無法再延長退休年限。
二、如有其他疑問,請隨時告訴我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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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之2、附件4之3、附件5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台內警字第10708726062號主 旨:預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之2、附件4之3、附件5。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第4項。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5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5條附件1、附件3、第6條附件4、附件4之2、附件4之3、附件5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三)電話:02-23945584(四)傳真:02-23921947(五)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條附件一、附件三、第六條附件四、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附件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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