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
發布於
2025-03-25
截止於
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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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三、本草案之立法目的係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於我國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特制定本法。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裴科長
(四)電話:(02)27747342
(五)傳真:(02)87734154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6-04-07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預告期間網友對「虛擬資產服務法(下稱本草案)」草案條文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有關建議參考銀行法設計如該法第 125-2條負責人、職員特別背信罪、第 125-3條詐欺銀行罪、第 125-7條及第 125-8條非法危害核心資通系統等罪部分:虛擬資產目前並非經濟社會廣泛接受之支付工具,與法定貨幣作為經濟社會主要使用之交易媒介、價值儲存及計價單位有別,故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虛擬資產相關之交易與保管業務,其金融服務內涵與銀行提供法定貨幣之存款、匯兌及信託等服務尚屬有間,故本法著重於與虛擬資產服務較相關之詐欺、財產保管、帳簿紀錄等面向,並已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性,於草案第43條定有違反保管客戶資產義務罪。
2.有關建議對臺灣地區提供虛擬貨幣業務,卻未經公司登記、未經許可,或其他違法如經常作為洗錢工具、妨礙金融檢查、或不執行洗錢防制、或妨礙司法調查等所有刑事處罰或行政罰者,制定停止解析業者網站之處罰部分:
(1)有關境外業者在我國經營虛擬資產業務部份:考量網站為跨境資訊,尚難以我國國民得造訪境外VASP網站,即認定該VASP有於我國境內從事VASP服務,爰本會將依個案情形分析,確認該境外業者是否可能構成本草案第6條本文與第7條第1項所稱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之行為(如參酌該境外業者是否有入境我國辦理業務招攬、舉辦說明會或進行開戶等行為)。如經查察確有於我國境內進行業務招攬並提供服務者,該境外業者則於專法草案之規定下,將涉有本草案第42條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罪。
(2)有關是否封鎖境外VASP網站(停止解析)部分:考量行政機關對境外VASP並無調查之權,且據調查,不少民眾將其大部分之虛擬資產存放於國際交易所,其中亦有過半以上之虛擬資產存放於國際交易所,如逕將境外網站阻斷(停止解析),可能影響與其往來之國內民眾存取與提領其存儲於行為人處財產之權利,且可能有箝制網路自由之疑慮,爰並未制訂該等規定。對此,現行之證券期貨業亦採取相同之作法,併予敘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
主旨:預告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公告事項:一、制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三、本草案之立法目的係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於我國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虛擬資產服務及交易市場之管理,並保障我國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特制定本法。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三)聯絡人:裴科長(四)電話:(02)27747342(五)傳真:(02)8773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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