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Entrusted Application of Approval of Cylinders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Examination and Diploma of Approval for Test and Inspection Plant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and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pproval and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of Cylinders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發布於 2021-01-15 截止於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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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台內消字第11008210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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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三、「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 電話:02-81959119#9321
(四) 傳真:02-89114276
(五) 電子郵件:ohiyo@nf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認可: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認可展延: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認可變更: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認可證書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第 三 條 申請核發、補(換)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認可證書。
第 五 條 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第 三 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 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四萬三千二百元。
(二) 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 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 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 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 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 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第 四 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 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 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 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 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 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第 五 條 鋼製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七元。
第 六 條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 七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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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4月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