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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Bullying on Campuses"

發布於  2018-11-13  截止於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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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8
臺教學(五)字第1070194264A

主  旨:預告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育基本法8條第5項。

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地址:1005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724樓。

() 電話:02-77367919

() 傳真:02-3343786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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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19-01-19

綜整回應:

  1. 查教育部101年5月24日公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其中第19條第2項規定:「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學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前條規定辦理。」是以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過程中若發現事件涉及性霸凌行為時,則依前述規定移由學校性平會處理。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其主要目的除了建立預防機制外,另一個重點即是針對行為學生及受凌學生施以適性輔導措施。且依身障礙學生因生理或心理之特殊因素,該生無法認知其行為屬霸凌行為,故須特殊教育及相關輔導,爰特殊教育學生有如下情形時各有其處理方式:(1)特殊教育學生為霸凌者:其行為與其身心障礙之特殊性有所關連時,宜以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直接施以適當之教學及輔導資源,增進特殊教育學生友善關懷知能,並避免身心障礙學生在調查過程中被標籤化之疑慮,無法彰顯本法建立預防機制與施以適性之輔導之目的與成效。(2)故本次修正條文增列第3條第3項:「身心障礙學生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而有疑似霸凌行為時,依特殊教育法所定教學及輔導方式處理。」係當行為學生為身心障礙學生,其行為與其身心障礙之特殊性有所關連時,宜以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直接施以適當之教學及輔導資源,增進特殊教育學生友善關懷知能,並避免身心障礙學生被標籤化之疑慮。
  3. 有關您建議修正條文第3條第4項,調整改為【教師或教育人員對學生霸凌......】,將納入修正之參考。
  4. 此外,修復式輔導機制之相關建議,將納入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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