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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Procedures of Land Use Permit Application of Spatial Plan"

發布於  2024-04-25  截止於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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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台內國字第1130802991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7項。

三、「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承辦人:林正工程司

(四)電話:(02)8771-2345

(五)傳真:(02)2777-235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4年5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內授國計字第1140805749號

內政部令:訂定「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nd Use Permit of Spatial Plan"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4-07-09

綜整回應:

有關本部預告「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程序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業於113年6月24日結束,於預告期間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綜整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第5條規定,使用許可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並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其有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書及其彙整表相關格式,本署另於國土計畫法第25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規定(該辦法業以108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80820693號令發布)。
二、本署刻正建置「使用許可審議作業及書件查詢系統」,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應辦理之義務負擔(如:於期限內取得使用地變更文件等),將透過前開系統管理機制提醒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未來使用許可審議進度、書圖文件及許可後辦理情形(含失效或廢止情形)等相關資訊,依本辦法第18條規定應上傳至前開系統並適度公開,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機制。
三、為執行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3項及第7項,本辦法第3條有關使用許可申請案件應符合受理要件之查核而訂有附表1。又本辦法第4條附表2係審查符合前條受理要件後,始就申請範圍是否擅自變更使用及各法規之事項辦理初審,惟上述均屬「型式要件」查核,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是否供給無虞屬「實質審查」範疇,將於國土計畫法第2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使用許可審議規則定之。

感謝您對本辦法草案研訂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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