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8條附件6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Supplementary 6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發布於
2023-11-01
截止於
2024-01-02
討論(尚餘0 天)
4 留言
1
已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 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 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01。
(四) 傳真:02-2332220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代理部長 陳駿季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3年2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農防字第1131867278號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provisions of Supplementary 6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Objects Subject to Animal Quarantine"
機關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4-01-08
民眾提問與機關回應:
留言人:匿名
只要完全符合規定,我在中國的貓是不是不用再像現在一樣轉去其他國家(如:日本、韓國或泰國)繞一圈後才能進來台灣?
機關回應:
感謝您關心及支持犬貓輸入檢疫事務。自中國大陸輸入犬貓,其輸入規定有B01(動物檢疫,由農業部防檢署負責)及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負責)。是以除應符合本部「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外,另尚須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專案輸入。該署網址及查詢路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首頁(https://www.trade.gov.tw) --> 貿易法規與管理 --> 貿易管理 --> 大陸物品管理 ( https://www.trade.gov.tw/ProcessList/ProcessList.aspx?nodeID=4369&pid=4)。您若對犬貓輸出入檢疫相關規定有不清楚之處,歡迎與本部防檢署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留言人:保護無辜的生命
感謝防檢署的事務官員們的努力與農業部行政官員的速審公告。以及所有支持連署為了此提議發聲的每一個人,大家沒有政治只有愛寵物的一顆心。真心期盼未來的每一天,不會再有任何犬貓因為入境隔離而受苦受難。最重要感謝....所有支持,並且付出實際行動,與心力去一起推動完成此修正草案上路的「取消七天隔離:寵物無聲的吶喊,飼主眼淚的呼喚!」的107位,堅守到最後一刻的朋友們! 能與大家作戰,是今生的榮耀,雖然沒有完全取消隔離,還有一段路要走,但是,能有現在的改變...是大家的功勞! 請大家持續支持替寵物們打造一個友善的國度~~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66759559777496
機關回應:
感謝您關心及支持犬貓輸入檢疫事務,有關您所提意見,我們非常重視,在此致上最誠摯的感謝。
留言人:qqch
希望外籍人士的寵物貓犬入境台灣的流程可以簡化,也不用隔離太久,或者有更好的隔離區域,要不然沒病的寵物和其他可能感染了的寵物在同一個空間絕對會被感染也非常危險。
機關回應:
感謝您關心及支持犬貓輸入檢疫事務,有關您所提意見,我們非常重視,在此致上最誠摯的感謝。本修正草案發布施行後,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輸入人可依據修正案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輸入後免隔離。
留言人: 匿名
取消寵物隔離,已在輸出國都做了一堆事前工作,證明文件,到台後為什麼還要貓貓狗狗自己一只困在陌生環境,由健康的去隔離,到最後帶著病痛回家… 再不然也可放寬,最少讓主人可跟寵物一齊隔離,以減低寵物的恐懼感
機關回應:
感謝您關心及支持犬貓輸入檢疫事務,有關您所提意見,我們非常重視,在此致上最誠摯的感謝。本修正草案發布施行後,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輸入人可依據修正案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輸入後免隔離。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2024-01-08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意見及對於犬貓輸入檢疫事務的重視與關心,本部將綜整各界意見併同研議,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農業部公告:預告「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8條附件6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農防字第1121483363號主 旨:預告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農業部。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三、「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phia.gov.tw)。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三)電話:02-23431401。(四)傳真:02-2332220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八條附件六犬貓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