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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n Placement and Management of Food Businesses Employment of Professionals with Vocational or Technical Certification"

發布於 2017-09-29 截止於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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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929
衛授食字第1061301181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下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或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 電話:02-2787-736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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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12

106年9月29日預告「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106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預告期間,接獲各界反應意見,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將納入考量,作為後續法規修正評估之參考。

感謝各位網友的留言,本次修正之整體說明如下:為提升食品業從業人員專業素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依據不同食品業別要求專業從業人員導入產業,食安法第12條要求經公告食品業者應設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29日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其中第4條規定食品業依業別特性,應設置食品技師、營養師、獸醫師、畜牧技師或水產養殖技師,並於從業期間持續接受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新知,透過具有食品專業素養人員投入食品產業,貢獻所學,站在第一線替消費者吃的安心把關,同時透過食品專業人員投入產業,以期充實產業發展之軟實力。另,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29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草案,由原來5類食品業者擴大為15類食品業者應聘用專門職業人員,顯示政府用人唯才,了解考用合一,專才專用的重要性,大幅導入經國家考試之專門職業人員進入產業。

針對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提問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新規定對於僅掛名問題是否有解?

落實才是王道,專門職業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權限,協助政府與業者溝通,協助政策推動,執行與幫助業者落實,提升,而不是淪為掛名,或背書或被打壓。

  1. 為保障內部人員舉報違反食安法之情事,可利用1919全國食安專線進行檢舉,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第43條訂有「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檢舉人依法受保障。
  2. 未依規定設置專門職業人員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不再限期改善,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直接命其歇業、停業,不以一年內再次違反為限,以落實國內食品業者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持續蒐集各界相關意見並審慎評估。

另外,我截取--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修正草案—上的留言:不管設置的是管衛人員,衛管人員或是食品技師都不是問題,問題出在上司或是老闆到底有沒有要讓這些人"真的在執行"還是"僅掛名"??僅掛名的食品技師不少,更慘的還因為拒絶做假資料而被欺壓,更是想盡辦法要受欺的食品技師"被離職",如果稽核時所提供的資料做假並且對稽核員說謊,而且各種認證還一直通過,那麼設置任何人都是無用的,更不是”食品技師”難用。另外食品業者因為害怕被罰錢而設立這些人,但實際的問題根本沒解決啊!!現行法規的規定,不肖食品業者都敢這樣做了,那新草案若仍維持許多問題點而未改,那麼新法與舊法的差別在哪裡呢??另外因為食品技師是專業人士,太懂公司內部在做”不誠實的事”,而食品業者不想讓這些人真的有權限管,故透過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限制了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的權限.如果食品業者如果真的"自律",那麼食安問題怎麼會"爆發出來"呢??因此我請問:新的草案能不能解決”掛名”的問題??

此次修正是否是把關變寬鬆、是否有相關配套?

專技人員從標配變選配,對原本強制聘任的產業(水產品、肉品)而言,是否有更明確的把關方式,例如,比照二級品管,官方每年一定會去看,或是由產業工會出具簽證報告,以確保這些中小型的工廠,並不會因為鬆綁而有食安的疑慮呢?別說衛生管理人員把關,因為在現有的法規中,他們本來就要聘任衛生管理人員。

  1. 本次預告「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修正草案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歷經105年9月22日、105年12月1日、106年4月17日、106年6月29日、106年8月28日邀集專家及公協會相關會議討論研議,另於106年1-2月間拜會相關公協會溝通蒐集意見。相關會議主要決議摘要如下:

(1)經請相關公協會就實施HACCP 及聘用專職人員之規模等案提供具體建議,建議事項為逐年分階段實施設置專門職業人員,第一階段為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以上者,第二階段具工廠登記、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者,且應加上食品從業人數限制。

(2)10類食品製造業以工廠登記、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且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者,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

(3)有關規劃新增食品製造業設置專門職業人員案,涉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衛生管理人員及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辦法及應置業別等6個規定,食藥署將同時發布相關預告草案,以利各界了解整體規劃內容。

  1. 本次預告草案係為完善我國食安管理制度及導入食品專業人員,依規模不同、業態不同,分別設置「專職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及「管理衛生人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採取分級管理概念,要求影響層面大,屬民生消費必需之食品業者,應聘用「專職人員」,目前預告應置「專職人員」之5類食品業別擴增為15類;另達工廠登記規模之食品工廠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各類食品業者也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置「管理衛生人員」。
  2. 有關反映本次預告草案之意見,將彙整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3條修正草案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草案這三條我都不太同意,本草案也先緩緩吧

修法目的是為了方便業者還是魚肉大眾?

台灣食品把關漏洞層出不窮,修法不針對主要問題進行解決只看到眼前的好處,卻模糊未來的發展。

請問修法之後到底是倒退還是進步?

 

 

 

針對網友的個別提問,我們彙總建議類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建議餐飲業之專門職業人員類別排除「營養師」

本案第四條所列之專門職業人員類別,建議餐飲業應排除「營養師」,理由如下:

依據考選部100年12月6日修正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規則,遵循各類醫事人員考試均強調專業養成教育之精神,明定須經營養專業系科組畢業始得應考。又該部於本(106)年8月23日預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營養師高考的應試科目「食品衛生安全」由申論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修改為測驗式試題,已明確界定營養師養成教育非以「食品衛生安全」為主要範疇,以專業養成教育及食品安全管理為考量,營養師之養成教育及考試制度已不敷本案第6條所列之職責,建請調整修正。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宜。
  2. 營養師養成教育亦修習食品衛生與安全相關課程,爰依食安法規定,將營養師列為餐飲業可設置之專門職業人員類別。

建議明確敘述烘焙業及其應置技術士職類

建議文字敘述應再酌修讓業者不易誤解,例如:第五條規範烘焙業應設置: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係指不管哪種烘焙業,上述三種人員皆需設置,缺一不可?或是各企業可依產品特性從3類人員中選擇最適當的聘用?(依推論應是後者),但一般業者有可能會誤解說都要聘用,以上意見請評估,謝謝。

依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目前應置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或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之食品業者類別為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前述3職類技術士均為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者可聘用技術證照人員。意即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可聘用前述3職類之任一職類,而非三者都要聘用。

建議「其他食品製造業」定義清楚

1.建議文中的"其他食品製造業"需再定義更清楚,否則許多業者可能無法判別何謂"其他食品製造業"

2.另想詢問,"其他食品製造業"不分資本額大小,皆需設置食品技師?應考量台灣許多工廠僅為小家庭工廠,以輔導的觀點協助或許比設置人員還要更有效果,以上建議 謝謝

  1. 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食品業者依產業類別應置之專門職業人員,其他食品製造業應置食品技師。其中「其他食品製造業」係指本辦法草案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食品業。
  2. 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9月29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除規範水產加工食品、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餐盒食品等食品製造業外,另新增罐頭食品、食用油脂、蛋製品、麵條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非酒精飲料等類食品製造業者,其規模依「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亦規劃有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及食品從業人員二十人以上等實施規模。

有關食品技師修正為食品科系人員之正反意見

實際上食品科系很多人員都相當優秀,但是考運未必好,考不上食品技師並不代表本職學能不足,請政府單位仔細思考,建議將食品技師修正為食品科系人員即可!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宜。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依據食安法第12條規定,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29日預告修正「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3. 綜上,因「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要件係由母法明文規定,本次預告修正草案若放寬至食品科系人員,逾越母法之授權。

至於很多說技師什麼都不會只會考,技師考的是"通盤"了解,融會貫通,非考運不好,是還需些努力,真正的"專業"是在考上後在業界歷練+原來基礎知識的精進的融合(基礎知識更紮實.廣泛),能相對的較其他人進步更快..就好比"入門"課程都無法融會貫通了,遑論進階課程能專精吧,這應該很難說服大眾,就連我們去看醫生有庸醫也有名醫,純粹是個人造化跟研究,但終究因通過考試篩選,有一定的水平,大幅減少使病情極度嚴重的可能,醫療人員被人民信賴是來自於主管機關對於有醫療行為之相關專業人員都有"國家考試"通過的"基本"門檻+深度的在職教育訓練,也因此台灣醫療才能如此進步跟被人民信賴,倘食品業再繼續便宜行事,終永遠不會被人民信賴。

為了食品安全,請讓食品相關科系的專業人員來執行

每個專業是要經過有系統的学校養成教育和ㄧ定時數的業界實務實習經驗才能畢業,並經過國家考試及格取得証書才可執業。不是只經過幾十個小時的課程訓練就能取代的。請勿任意破壞專業的認定,以維護品質。

建議受訓、考試之把關應更嚴謹

應仿效勞安界對管理人員的管理方法,1.開放不限科系上課考試通過後或本科生擔任"基層"勞安主管人員,多少人數需強制增設專責管理師.但他們無論上課,考試,出席率都非常嚴謹(本人兩邊上課經驗),反觀食品界的安全管制系統,就我去上的感想是沒有任何困難可言,我想很多人都很清楚這點!

  1. 為協助食品業者選擇衛生機關認可之訓練機關(構)接受有關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專業訓練,前行政院衛生署訂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申請認可及辦理訓練應注意事項」,對於申請認可之訓練機關(構)條件、辦理訓練課程內容、講師資格、辦理訓練人數、學員評量等均應定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者向食藥署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始可辦理HACCP訓練,辦理相關訓練或課程時,應於開班前將相關資料送送開課地點之衛生局備查並副知食藥署及機關(構)所轄之衛生局。另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管(構)訓練課程查核注意事項」,作為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於辦理訓練單位之查核及查核不符規定時處置方法。
  2. 有關反映本次預告草案之意見,將彙整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本草案後續如經正式公告,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網,我們也會在眾開講平台更新公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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