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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大陸委員會

預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草案

發布於 2018-02-23 截止於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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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網站(網址:www.mac.gov.tw)「主管法規」下「法規預告專區」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敬請於公告刊登本會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二)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17樓

(三)電話:02-23975589轉4033

(四)傳真:02-23975281

(五)電子郵件:hychen@mac.gov.tw

 

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先後歷經十六次修正。鑑於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因現行本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罰鍰額度為新臺幣十二萬元至六十萬元,該法定最高額上限過低,難收嚇阻之效,為有效遏止陸資違法行為發生,有調高罰鍰上限之必要。另目前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臺投資,不乏有小額投資之違規態樣,為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之彈性需求,爰擬具本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

參考本條例第八十六條違法赴陸投資之罰鍰金額,修正第一項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利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之輕重有彈性處罰之空間,並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改正,賦予投資人得改正之機會,以減輕對投資人及其國內投資事業之影響。另為因應第一項罰鍰額度之調整,併予酌修第二項至第五項之罰鍰額度。

考量陸資投資人來臺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經參考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賦予主管機關按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其投資金額、影響程度、主觀犯意等情事,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先限期命改正,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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