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3 and 4 of "Regulations for Cargo Ship Carrying Passengers"
發布於 2019-10-02 截止於 2019-10-16
討論(尚餘0天)
0 留言
0
已關注
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交航(一)字第10898001801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舶法第五十七條。
三、「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本次係配合107年11月28日公布修正之船舶法第3條相關規定修正,考量船舶法修正前鈞部業於106年6月14日公告預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60天,另於108年6月11日預告「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2條、第3條修正草案14天並考量離岸風電工程在即,涉本部航港局執行船舶相關業務程序及辦理依據,故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船舶組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電話:02-8978-6882
(四) 傳真:02-2701-075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
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9年1月3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