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ire Control Machine & Tool, Apparatus and Equipment Subject to Approval" (former name: Approval for Fire Safety Appliances and Equipment)
發布於
2026-08-13
截止於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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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消防法 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 聯絡人:顏專員
(四) 電話:02-81959235
(五) 傳真:02-89114268
(六) 電子郵件:drum@nfa.gov.tw
部 長 劉世芳
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26-10-15
綜整回應:
有關所 建議 事項 ,未來將納入認可制度管理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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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台內消字第1150401604號主 旨:預告修正「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三、「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三)聯絡人:顏專員(四)電話:02-81959235(五)傳真:02-89114268(六)電子郵件:drum@nfa.gov.tw部 長 劉世芳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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