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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預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7條附件1、第8條附件2修正草案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on Qualifications of Personnel Operating Radioactive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mer name: Regula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of Operator of Radioactive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發布於  2023-11-17  截止於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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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核物字第1120017269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附件一、第八條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附件一、第八條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us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納入原所屬機關「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內部單位,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故將機關名稱修正,因係單純配合組織改造酌作文字修正,無涉實質規範內容之變更,爰預告期間定為十四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核物料管制組。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3樓。

(三)電話:02-22322313。

(四)傳真:02-2232231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東陽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七條附件一、第八條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原能會已於112年12月2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原能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核物字第11200189631號

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7條附件1、第8條附件2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Supplementary 1 of Article 7 and Supplementary 2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on Qualifications of Personnel Operating Radioactive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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