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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防部

國防部公告:預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5 of "Service Regulations for Standing Armed Soldie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men"

發布於 2020-03-10 截止於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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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36
國資人力字第1090050198

主  旨:預告辦理「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修定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於108年底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本部囿於期限管制,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意見,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至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陳思穎少校陳述意見: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

() 電話:02-8509-9338

() 傳真:02-8509-9343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嚴德發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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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國防部已於109年4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國規委會字第1090084460號

國防部令: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條文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5 of "Service Regulations for Standing Armed Soldie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men"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20-04-01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建言,在此謹就您的建議事項予以回應:

1.義務役官兵休(請)假係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及「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辦理,並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相關作法。

2.有關家庭照顧假及因捐贈骨髓或器官給假,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規定,係分別以事假及病假方式核給,於義務役官兵亦可比照辦理;另依「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爰尚無增訂生理假及流產假需求。

3.喪假比照公務人員增訂有關繼父母除外規定部分,已於「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第3點第5款規範,無須增訂。

4.另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及「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僅請休事假係以時數計算,累計8小時為1日,餘請假類別,考量國軍整體適用原則,宜俟各該法規修正,納入研修檢討。

再次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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