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告:預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5 of "Service Regulations for Standing Armed Soldie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men"
發布於 2020-03-10
截止於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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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國資人力字第 1090050198 號
主 旨:預告辦理「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三十五條修正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修定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
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於 108 年底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本部囿於期限管制,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意見,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至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陳思穎少校陳述意見:
( 一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 409 號
( 二 ) 電話: 02-8509-9338
( 三 ) 傳真: 02-8509-9343
( 四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嚴德發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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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國防部已於109年4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國防部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國規委會字第1090084460號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5 of "Service Regulations for Standing Armed Soldiers and Replacement Servicemen"
機關綜整回應
國防部
2020-04-01
綜整回應:
感謝您的建言,在此謹就您的建議事項予以回應:
1.義務役官兵休(請)假係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及「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辦理,並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相關作法。
2.有關家庭照顧假及因捐贈骨髓或器官給假,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規定,係分別以事假及病假方式核給,於義務役官兵亦可比照辦理;另依「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爰尚無增訂生理假及流產假需求。
3.喪假比照公務人員增訂有關繼父母除外規定部分,已於「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第3點第5款規範,無須增訂。
4.另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及「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僅請休事假係以時數計算,累計8小時為1日,餘請假類別,考量國軍整體適用原則,宜俟各該法規修正,納入研修檢討。
再次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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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公告:預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修正草案
國防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050198號主 旨:預告辦理「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主管機關:國防部。二、修定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四、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於108年底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本部囿於期限管制,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意見,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至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陳思穎少校陳述意見:(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二)電話:02-8509-9338(三)傳真:02-8509-9343(四)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嚴德發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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