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4-1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發布於
2025-12-22
截止於
202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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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四十四條之十一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 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 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 聯絡人:傅專員。
(四) 電話:(02)27747321。
(五) 傳真:(02)87734157。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5年3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4-11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6-03-20
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感謝這段公告期間網友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本次修正條文及說明已敘明「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開會者……」,是以該等特殊情境之範圍及適用之時間,係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72條之2但書規定公告為之,尚非由本會定義;至於有關保障線上即時質詢之建議,依據現行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7第2項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會宣布開會時,應同時告知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得透過視訊會議平台輸入各項議案之提問內容,是以目前對參與視訊會議之股東係提供其文字方式提問,且已保留線上即時質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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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金管證交字第1140385920號主 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85號。(三)聯絡人:傅專員。(四)電話:(02)27747321。(五)傳真:(02)87734157。(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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