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4 of Subparagraph 4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 of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發布於 2020-05-19 截止於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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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法檢字第109045122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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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以致於遭到濫用而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轉2343。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蔡清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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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09年7月2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