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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預告「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29點修正草案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9 of "Necessary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 Enterprises and the Traceability of the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發布於  2022-02-10  截止於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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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經標四字第111400006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二十九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度量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三、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二十九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963360分機722,聯絡人:徐佳豪。

(四)傳真:02-2397071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連錦漳



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二十九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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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4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經標四字第11140002710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第2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9 of "Necessary Standards for Measuring Instrument Enterprises and the Traceability of the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9th, April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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