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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the Residential Lease"

發布於 2019-03-21 截止於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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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3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80261362

主  旨:預告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17條第1項。

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27

() 傳真:04-22502372

() 電子郵件:lily@land.moi.gov.tw

五、本草案攸關租賃雙方權益,又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於107627日施行,而具消費關係之本定型化契約,亦應儘速修正施行,經內政部審認有必要縮短預告期間,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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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09年8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內政部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修正名稱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9年9月1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the Residential Lease",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Housing Rental"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Sept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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