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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Solicitors"

發布於  2024-09-12  截止於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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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318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聯絡人:張科長

(四)電話:02-89680763

(五)傳真:02-89691300


主任委員 彭金隆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4年1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金管保壽字第1130494933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Solicitor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5-01-02

綜整回應:

  有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就本草案第19條序文業務員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自「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部分,建議修正為「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一節,壽險公會表示,本草案刪除最低處分期間規定,將使現行「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表」(下稱懲處參考標準)之最低懲處標準無法源依據而失所附麗。考量本草案所訂「一年以下」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已包含「一個月」,壽險公會自可依該規定就業務員所涉個別不當情事訂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於懲處參考標準,尚無額外增列「一個月以上」期間之必要。另參酌「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對證券及期貨商業務員不當行為懲處之相關規定,皆未對業務員停止業務執行之處分設定最低期間,爰該公會所提建議,應不予參採。

  至壽險公會建議本草案第19條增列第4項「各有關公會得依第一項各款情事態樣訂定懲處參考標準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一節,考量懲處參考標準具自律規範性質,而保險法第165條之2已有規定同業公會應訂定自律規範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爰懲處參考標準之訂定已有法源依據,尚無須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另行規定,爰該公會所提建議,應不予參採。

 

感謝壽險公會對本草案的關注與建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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