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and Guiding Implementation in Youth Counseling Committee"
發布於
2022-01-18
截止於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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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司法院。
二、 訂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條第7項後段。
三、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二)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 電話:02-27672372
(四) 傳真:02-276752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行政院已於111年9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院臺法字第1110022821號;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26238號
EXECUTIVE YUAN; JUDICIAL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and Guiding Implementation in Youth Counseling Committee"
機關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警政署
2022-06-10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署依照預告條文內容綜整回應如下:
一、第 2 條 ( 提意見民眾為 TP 、 Amber 、翔雲 )
(一)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組織定位,應朝法制 化方向努力,惟法制化之作業期程,尊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故採因地制宜之方式辦理。
(二)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少輔會得辦理事項應限於法律規定,且本辦法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法規命令,僅授權少輔會處理曝險行為,故本辦法應限於曝險行為,亦僅有曝險行為得請求法院處理。至其他法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福權法)、學生輔導法及各相關作用法等,均屬少年輔導與保護工作組織體系之法源,兼以地方自治之折衝及權衡,均需相當時間規劃及執行,逐步完成,期能透過法規檢討修正、人力資源之補充,逐步健全與提升少輔會之組織、功能及服務量能。
二、第 3 條 ( 提意見民眾為張 鈞睿 、 蔡心媛 )
(一)有關少年代表係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6條、兒少福權法第5條、第10條及第38條相關規定,由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遴選,考量委員會係政策面討論,不涉及個案隱私,故為強化兒童及少年表意權及參與權而設置,惟因此處涉少年曝險行為,不含兒童代表,併予敘明。
(二)至有關相關現職或實務工作者係涵蓋於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中,可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估。
三、第 5 條 ( 提意見民眾為 Gooloo 、Alfaaaa、小聲說、TP、Amber、Terence、0825社工人、翔雲 )
(一)按少年輔導工作係涉及跨領域事務,非單一機關所能承擔,考量少輔會為各地方政府之一級任務編組,設立之初即由警政體系擔任業務幕僚,鑒於輔導確非警政機關專業,過往少輔會由警政機關辦理係因福利思想未健全,乃透過警察威權管教之方式預防少年犯罪,將少年曝險行為視為治安問題,現雖考量少年曝險行為有與警政體系連結必要,規劃過渡時期中央暫由內政部持續辦理相關工作,應以社政及教育之福利、輔導專業角度看待曝險少年,惟現基於兒童權利公約及本法修法意旨,針對輔導工作係要求專業輔導人員辦理,現行實務運作多由社工執行,社會工作專業強調人與環境之雙重處遇視角,且擅長於資源間的整合與協調,過往少輔會以警察為主之運作方式應予調整,未來亦應回歸輔導專業機關主導辦理。
(二)經參採各界意見修正條文,並保留未來發展可能性,以區分「行政」及「輔導」之原則事務性質並劃分組別,彈性概括指出由地方政府主任委員調派由社政、教育及警政機關或專業人員擔任組長,同時並為強調社政、教育之功能,相關條文皆調整機關排列順序以社政、教育為先,本於「強化及整合跨網絡協力合作」之精神規劃,透過相關行政協助,全力支持輔導工作。
(三)又勞政單位首長亦屬少輔會委員,屬網絡單位一環。
(四)辦公處所部分,亦可保留彈性,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連結性由地方因地制宜,併此敘明。
四、第 6 條 ( 提意見民眾為 郭詠銘 )
有關條文係基於本法授權,區分為輔導工作辦理事項、輔導工作人員資格及開案審核程序。
五、第 7 條 ( 提意見民眾為張鈞睿、郭詠銘、蔡心媛 )
(一)有關專業及專職人員資格部分,考量縣(市)人力資源現況,應先配置專職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員,再討論於何種狀況配置專職或兼職之督導;同時為提升少輔會執行輔導工作之品質及人員應有合理案量負荷,強化說明文字,以資明確,並與第14條第2項呼應。又為保持行政彈性避免窒礙難行,具體資格暫不定於本辦法,亦會再與相關部會通盤檢討整體人員之薪資等級,希能常認久用。
(二)有關志工將修正為志願服務者, 其資格及如何推派事宜,由地方自行規劃運用,志願服務者主要係基於協助者角色,辦理預防工作及業務,原則應不涉及曝險少年之隱私,惟仍應注意兒少福權法第69條隱私權保障之規定。
六、第 9 條 ( 提意見民眾為 張鈞睿、筱原、翔雲 )
(一)有關第9條文字疑義將配合第6條文字於說明欄調整修正。
(二)又考量現行少輔會各地方量能差異與個案需求,少年輔導屬跨領域事項,各領域皆其有專業,除自行輔導外,並將整合所屬網絡資源共同輔導,以健全維護少年自我成長並落實行政先行意旨,於第6條亦有相關說明。
七、第 13 條 ( 提意見民眾為Terence、0825社工人 )
考量少輔會在變革時期應力求組織之發展順遂、人力資源及督導管理系統之穩定,將刪除年度工作計畫,並簡化工作報告項目內涵。
八、第 14 條 ( 提意見民眾為 張鈞睿 )
有關少輔會預算編列將修正條文文字及說明,加入預算、公益彩券盈餘等相關資源配置,以確保相關經費得以穩定提供。
九、第 15 條 ( 提意見民眾為張鈞睿、0825社工人 )
有關介接衛生福利部平臺、系統通報功能,因請求少輔會輔導並非責任通報事由,故目前暫未有相關規劃,惟未來得進行滾動式修正。
十、其他(提意見民眾為郭詠銘)
俟未來運作情況配合修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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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台內警字第11008788131號主 旨:預告訂定「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司法院。二、訂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7項後段。三、「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三)電話:02-27672372(四)傳真:02-27675244(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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