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15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State-operated Airport, Navigation Aids and Related Facilities"
發布於 2017-11-07 截止於 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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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交航(一)字第106810023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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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預告修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a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站管理小組
(二)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340號
(三) 電話:02-8770-2536
(四) 傳真:02-8770-2572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賀陳旦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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