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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9-2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17-06-20  截止於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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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616
台內消字第1060822576

主  旨:預告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46條。

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

() 電話:02-81959321

() 傳真:02-8911427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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