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公告:預告「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2條、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4 and 8 of "Standards for Plant Seed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and Facility Requirements" (former name: The Requirements and Facility Standards for the Qualification of Plant Seed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6-09-04
截止於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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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 修正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三、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 )及本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fa.gov.tw )。
四、 本次修正內容因應種苗經營模式及生產環境變化,爰放寛苗木繁殖業者苗圃面積之限制,係授予民眾利益,得定較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
(二) 地址:540207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
(三) 聯絡人:何技正。
(四) 電話:049-2332380轉1102。
(五) 傳真:049-2370181。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陳駿季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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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預告「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2條、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
農業部公告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農糧字第1151137013號主 旨:預告修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農業部。二、修正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三、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fa.gov.tw)。四、本次修正內容因應種苗經營模式及生產環境變化,爰放寛苗木繁殖業者苗圃面積之限制,係授予民眾利益,得定較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二)地址:540207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8號。(三)聯絡人:何技正。(四)電話:049-2332380轉1102。(五)傳真:049-2370181。(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駿季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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