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交通部觀光署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7-04-21 截止於 2017-06-2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留言 1 已關注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展觀光條例於五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後,於六十九年修正全文,復於九十年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實施做全文修正,現行條文主要以九十年修正公布全文七十一條為主要架構,其後於九十二年增訂第五十條之一、九十六年增訂第七十條之一、九十八年修正第七十條之一、一百年修正第二十七條、一百零四年修正第一、二、五、六、二十四、三十六、三十八、五十五、六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第五十五條條文,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公布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二增訂條文及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九、五十一條修正條文。

為提高旅遊安全及依比例原則衡酌檢討提高違規經營觀光遊樂業罰鍰額度,並強化觀光產業辦理責任保險之管理密度,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辦理本次修正。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具體明確授權處罰之內容及範圍、提高違規經營觀光遊樂業務之罰鍰額度,並增訂主管機關按次處罰與對違規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營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二、賦予主管機關對未依法辦妥強制保險義務人逕予裁罰權限,強化對觀光產業辦理責任保險管理密度及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其受僱人員違反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所發布命令有關經營管理及受僱人員管理規定;旅行業、旅行業受僱人員違反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發布命令有關經營管理及受僱人員管理規定;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發布命令有關經營管理及應遵守事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觀光遊樂業違反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所發布命令有關經營管理及檢查事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二項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命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或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一、為具體明確授權處罰之內容及範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修正第三項。

二、鑒於觀光遊樂業之營業規模及違規行為態樣與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或民宿不同,基於比例原則考量,將觀光遊樂業自原條文第三項中刪除,獨列為第四項,並提高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得依據個案違規情節輕重,基於合義務性目的妥為裁處,以兼顧產業差異並符個案正義。

二、為避免產生一行為二罰疑義,增列第五項,明定繼續性違規行為,經命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從而得對此多次違規行為按次處罰,不生一行為二罰問題。

三、原第四項與原第五項罰鍰額度一致,故予整併,並移列第六項;原第六項至第九項順次移列為第七項至第十項,並酌修文字。

四、第十項規定之「違反前五項規定」因第四項之增訂,修正為「違反前六項規定」。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期未辦妥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定期停止其營業或經營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或經營處分仍繼續營業或經營者,並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限於一個月內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第一項規定之「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修正為「屆」期未辦妥者,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 第二項規定之「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第三項前段規定之「得」定期停止其營業或經營之一部或全部與後段規定之「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均刪除「得」字,以避免產生係賦予主管機關裁罰之裁量權限。
  • 鑑於觀光產業業者及經營者是否依規定投保,涉及危險事故發生時,消費者能否獲得理賠權益至關重大,為加強對消費者之保障,修正第三項,明定對違反投保義務者,採取裁罰與令限期辦妥投保處分並行方式,強化其依法投保責任。

二、依據原第三項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且逾法定義務履行期間未辦妥者,除得處罰鍰外,並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此二裁罰手段,寬嚴兩極,參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階段性裁罰法律效果,增定主管機關先令其停止營業或經營,如仍不履行投保義務時,再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機關回應

交通部 2017-08-09

民眾提問:觀光局應該加強海上的水域遊憩休閒活動的鼓勵,浮潛、釣魚、衝浪、獨木舟,這些都是對國人好,也能促進經濟的正面活動,希望交通部觀光局多想想怎麼開源鼓勵海上活動賺錢,節流讓國人更安全,降低傷亡。

交通部為發展多元化水域遊憩活動及維護遊客安全,已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授權,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原則訂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法公告之限制事項或禁止區域外,民眾得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但應遵守該等活動之行為規範以維護安全。

交通部 2017-08-09

民眾提問:以前被戒嚴時期管制出海太久了,多數人民變得畏懼海洋,本草案應該增訂一條『交通部觀光局應加強海上水域遊憩休閒活動之鼓勵,浮潛、釣魚、衝浪、獨木舟,每年向立法院報告進展。』

為推廣、宣導暨增進水域遊憩活動安全,交通部觀光局已於臺灣觀光資訊網(http://taiwan.net.tw)設置「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專區,提供各種水域遊憩活動(如潛水、泛舟、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活動)資訊及操作安全宣導短片,期能達成更完整之安全宣導成效;另每年舉辦或補助辦理水域遊憩活動體驗講習及安全示範,至106年止已辦理23場次,總計參加人數達1,841人。

交通部 2017-08-04

民眾提問: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修正草案分別新增「交通部觀光局應定期稽查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之業者,每年至少稽查二次。」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管理機關為本部、旅館業及民宿稽查管理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且查目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總家數合計已逾1萬家,且大多數均為合法業者,其消防及建築管理均受消防、建築主管機關查察管理,倘強制規定觀光主管機關應每年每家業者均稽查2次,恐受擾民之議。

二、本部觀光局依法執行督導各縣市政府旅宿業管理,每年會定期及不定期辦理縣市政府旅宿業務考核,近年因應旅宿業蓬勃發展,旅宿業管理策略主要在於加強非法旅宿之管理,業務考核重點已逐漸加強非法旅宿之稽查管理項目,而非法業者多藏身於網際網路經營,家數較難實質掌握且難以查察,總統於106年1月11日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55-1條有關非法刊登旅宿廣告之規定,將有利於各縣市政府利用有限之人力,加強旅宿業之管理成效。

機關綜整回應

交通部 2018-01-16

綜整回應:

項次

民眾提問

機關回應

1

觀光局應該加強海上的水域遊憩休閒活動的鼓勵,浮潛、釣魚、衝浪、獨木舟,這些都是對國人好,也能促進經濟的正面活動,希望交通部觀光局多想想怎麼開源鼓勵海上活動賺錢,節流讓國人更安全,降低傷亡。

交通部為發展多元化水域遊憩活動及維護遊客安全,已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授權,採「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原則訂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除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法公告之限制事項或禁止區域外,民眾得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但應遵守該等活動之行為規範以維護安全。

2

以前被戒嚴時期管制出海太久了,多數人民變得畏懼海洋,本草案應該增訂一條『交通部觀光局應加強海上水域遊憩休閒活動之鼓勵,浮潛、釣魚、衝浪、獨木舟,每年向立法院報告進展。』

為推廣、宣導暨增進水域遊憩活動安全,交通部觀光局已於臺灣觀光資訊網(http://taiwan.net.tw)設置「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宣導」專區,提供各種水域遊憩活動(如潛水、泛舟、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等活動)資訊及操作安全宣導短片,期能達成更完整之安全宣導成效;另每年舉辦或補助辦理水域遊憩活動體驗講習及安全示範,至106年止已辦理23場次,總計參加人數達1,841人。

3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57條修正草案分別新增「交通部觀光局應定期稽查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之業者,每年至少稽查二次。」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管理機關為本部、旅館業及民宿稽查管理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且查目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總家數合計已逾1萬家,且大多數均為合法業者,其消防及建築管理均受消防、建築主管機關查察管理,倘強制規定觀光主管機關應每年每家業者均稽查2次,恐受擾民之議。

二、本部觀光局依法執行督導各縣市政府旅宿業管理,每年會定期及不定期辦理縣市政府旅宿業務考核,近年因應旅宿業蓬勃發展,旅宿業管理策略主要在於加強非法旅宿之管理,業務考核重點已逐漸加強非法旅宿之稽查管理項目,而非法業者多藏身於網際網路經營,家數較難實質掌握且難以查察,總統於106年1月11日修正「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55-1條有關非法刊登旅宿廣告之規定,將有利於各縣市政府利用有限之人力,加強旅宿業之管理成效。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