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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cope of the Reasonable Causes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Act"

發布於 2019-11-15 截止於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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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112
衛部保字第1081260397

主  旨:預告修正「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三、「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Default.aspx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 地址:11558臺北市忠孝東路64884

() 電話:(02)85906721

() 傳真:(02)85906048

() 電子郵件:hg2016@mohw.gov.tw

部  長 陳時中

 

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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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衛部保字第1091260262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並修正名稱為「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正當理由範圍」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cope of the reasonable causes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Act",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Scope of the Reasonable Cause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50 of the National Pension Act"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0-07-1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8年11月11日至109年1月14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本案並已於109年7月15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7028&log=detailLog)。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本部說明

建議增列被保險人有存款足敷支付,或有動產股票或智財權利等資力

本修正草案,將被保險人個人年所得總額達50萬元以上,或個人所有土地與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其配偶就無須負連帶繳納義務,立意雖佳,但僅限於上開情況,仍嫌不足,如被保險人有存款足敷支付,或有動產股票或智財權利等資力,卻仍要求配偶繳納,甚而裁處罰鍰,極不合理,嚴重影響人民之財產權。

查本修正草案第2點第2項第1款所稱「個人所得總額」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列10類所得,本項意見所提存款及股票皆屬動產,至動產收益已列入年所得總額中,分列於所得稅法中之利息所得(存款)、營利所得(營利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智財權利)中。

被保險人對其配偶在違反其意願而發生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被保險人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與人通姦或提出離婚訴訟等情形

一、被保險人如對於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在違反其意願而發生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即對配偶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224條),經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提出告訴者,這種情況,要配偶幫加害的被保險人繳納保費,在情理上似乎都說不過去,是否可排除?如果可以免除繳納義務,尚須考慮以下狀況:

(一)法官裁定不受理或判決被保險人無罪。

(二)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自行撤回告訴那回復繳納義務,是溯及既往從提訴日起補繳,還是從撤訴、判決被訴日起補繳,需詳細研議。

二、被保險人如重為婚姻、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與人通姦時(即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第239條),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提出自訴時,配偶是否有義務繳納被保險人保費,亦可討論。如果可以免除繳納義務,尚須考慮以下狀況:

(一)法官裁定不受理或判決被保險人無罪。

(二)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自行撤回第239條告訴那回復繳納義務,是溯及既往從提訴日起補繳,還是從撤訴、判決日起補繳,需詳細研議。

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已經依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否有義務繳納被保險人保費?如果可以免除繳納義務,尚須考慮以下狀況:

(一)法官裁定不受理(我國目前離婚採行的是究責主義,而非破綻主義,因此能提起離婚訴訟,必須是對婚姻忠誠者,那這種情況下,如果是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小三小王,那回復繳納義務,應是溯及既往從提訴日起補繳較為合理)。

(二)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自行撤回訴訟。

(三)判決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敗訴第二、三種狀況回復繳納義務,是溯及既往從提訴日起補繳,還是從撤訴、判決日起補繳,需詳細研議。

一、按據本法第15條第2項明定,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復於第50條第2項規定略以,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以罰鍰。是以,配偶具正當理由者,僅可免除罰鍰,並未免除其負連帶繳納義務。

二、另有關提起離婚訴訟等情形一節,本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略以,保險人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之配偶繳納保險費時,應向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為之。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謂婚姻關係存續中,從文義上理解,乃自結婚後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止…」,依上開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是以,需負連帶繳納義務之配偶應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保險費欠費,如婚姻關係不存在,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

三、至於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如強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與人通姦)部分,查本範圍第2點第13款業已將「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列為正當理由範圍,爰擬維持現行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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