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and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Monitoring Center,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發布於 2017-12-08 截止於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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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會偵字第106001564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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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輻射偵測中心。
(二) 地址:高雄市鳥松區大華里澄清路823號。
(三) 電話:07-3709206分機209。
(四) 傳真:07-3704200。
(五) 電子郵件:leejs@aec.gov.tw。
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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