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Establishment of AIDC Board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發布於 2017-05-23 截止於 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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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經營字第10604602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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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廢止理由及原條文如附件,並另載於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gov.tw/Mns/cnc/home/Home.aspx),「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首頁/法規報告/國營事業相關法規/組織與人事類」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二) 地址:10043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25號
(三) 電話:(02)23713161轉314
(四) 傳真:(02)2361424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世光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廢止理由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經濟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經濟部核定。
第 五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遴派,依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辦理。
第 七 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會原則每季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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