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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9-08-20 截止於 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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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1留言 0 已關注

一、為促進公民參與、強化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及提升保存誘因,文化部積極推動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建構完整文化資產保存法令體系,解決實務執行爭議,具體落實國家文化治理政策法制保障。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並刊載於文化部(www.moc.gov.tw)、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www.boch.gov.tw)、「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翌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地址:40247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電話:(04)22177570,許先生。

(四)傳真:(04)2229-3039,請以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ch0137@boch.gov.tw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因本案未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且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國家保存義務、獎勵私有文化資產,相關修法議題業經文化部召開13場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分區論壇暨大會,並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與地方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等召開6場研商會議,以及辦理2場「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修正草案租稅優惠稅式支出評估」公聽會,已藉由前述多場會議多元意見溝通與深入交流,彙聚文化資產保存修法方向之共識,爰將公告期間調整為30日。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19-09-23

綜整回應:

感謝您寶貴意見,有關私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之房屋稅與地價稅減免之規定,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已有相關規定得予以減免,餘未有文資身分之建造物,其稅賦規定應回歸《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其法規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19-08-27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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