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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環境部公告:預告「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Inspector Certificate" (former name: Charge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Inspector Certificate Fee)

發布於  2024-11-05  截止於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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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環部研字第1135113894號

主  旨:預告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1條第2項、噪音管制法第34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標準修正草案係增加民眾電子證書選擇,且電子證書規費相較紙本低,屬對民眾有利之修正,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環境研究院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三段260號

(三)聯絡人:盧專員

(四)電話:(03)4020789分機606

(五)傳真:(03)402077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彭啟明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4年1月2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環部研字第1135117562號

環境部令:修正「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 and Noise Inspector Certificate"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11-21

綜整回應: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感謝各界提供之建言,目前彙整研析中,再次感謝各位對本管理辦法修法程序的參與及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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